联合国工发投促中心办公空间在徐汇启用

发布日期:2018.11.0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园区经济发展,加速推进“叁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澧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澧县“一区四园”(即经济开发区、澧南工业园、梦溪工业园、金罗工业园、中小企业园)范围内投资兴建的所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

第叁条 园区内工业企业用地採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济开发区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出让起价为8万元/亩﹔澧南、梦溪、金罗、中小企业园等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出让起价为5万元/亩。土地审批手续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期限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完善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做到通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宽带网。

第四条 入园工业企业直接投资经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认定后,其投资奖励按照《中共澧县县委、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发展工业经济奖励办法〉的通知》(澧通字〔2008〕14号)的规定办理和执行。

第五条 入园工业企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参照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并实行先征后奖,从企业生产之日起,县级所得部分前两年100%奖励给企业,第叁年至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级所得部分自开工建设之日起叁年内实行先征后奖。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经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自认定年度起,叁年内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企业建设期内县级行政规费全免,投产后五年内塬则上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五年后纳入政府“多家费一家收”管理。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国家、省定最低标准的30%收取,或定额包干收取。

第六条 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凡工业企业落户的有关手续,由县经济开发区全程办理﹔推行“限期办结”制度,一般要求在1-2天内办结。重大项目实行“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个纪要、一抓到底”的跟踪服务责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企业运输车辆可经县经济开发区、优化办、交警大队审定发放“货物运输绿色通行证”,对外资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人员可经县经济开发区、优化办审定发放“优化经济环境特别监督员”卡。

第七条 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济开发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经济开发区进行检查和收费,不得到企业搞评比、拉赞助或强制企业征订报刊杂志等。必要的检查或规费征收,须经县优化办审核、分管领导签批、报经济开发区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县内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新增产能及效益部分享受同等奖励及减免政策。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