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出“加速度”

发布日期:2017.11.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增强海洋经济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海洋经济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2016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启动资金)的通知》(鲁财建〔2016〕118号)精神,设立烟台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省、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组成,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

第三条  烟台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涵盖全市涉海发展的县市区。专项资金原则支持区域内海洋经济发展项目。

第四条  建立烟台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平衡,研究拟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建立第三方机构专家评审,实施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开展工作调研和信息发布及宣传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效益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现状和预期目标,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是实现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重点,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全市“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

第七条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吸附作用,建立“财银合作”机制,有效引导金融资本跟进投入,支持海洋经济重点企业发展。

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各类基金投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领域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区域内海洋生物产业、海洋高端装备产业的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聚集创新。主要包括:

(一)海洋生物产业。主要指海洋生物医药和功能食品、海洋生物制品、海洋工业原料和生物材料等。

(二)海洋高端装备产业。主要指海洋观测/监测/探测装备、海洋工程配套装备、海水养殖和海洋生物资源利用装备等。

(三)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高端海洋生物品公共研发及服务平台、海洋生物医药研发与服务平台,海洋环境观测系统设计及研发服务平台、海洋平台制造产业研发及服务平台,以及海洋产业发展公共研发及服务平台等。

第十条  以投资补助和奖励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

(一)支持提高创新能力建设,主要包括:购置自主创新平台试验及检测仪器设备、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及团队、引进高新适用技术、培养技术人才、企业与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等。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包括:关键技术的转化及产业化或工程化技术研发、改造优化生产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重点新产品应用推广支出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厂房、实验室等土建生产基础设施;

(二)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科技研发以外的非生产性设备;

(五)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综合考虑项目发展前景与重要性、产业特点及发展状况、风险程度、区域布局等因素,按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予以核定。除重大项目外,项目资金安排比例和额度,原则按以下标准额度执行:

(一)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财政投资原则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贷款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产业孵化聚集创新类项目。财政投资原则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贷款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财政投资原则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贷款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为烟台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企业管理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

3、企业存续期在两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额度。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和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均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申请支持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国家海洋局 财政部关于批复青岛市、烟台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6〕494号)要求;

5、项目实施周期在3年(含)以内;

6、符合专项资金投资方向;

7、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8、没有挪用和套取财政资金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项目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报告;

2、经第三方机构审核通过的投资预算;

3、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

5、项目立项审批等手续;

6、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对储备技术和产业化技术的成果鉴定证书;

7、省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证书;

8、领军人才背景资料及合作协议;

9、企业落实项目资金证明材料;

10、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程序。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同级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国家海洋局、财政部批复的扶持项目基础上,建立市级动态项目库,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当年项目扶持额度。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配合做好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审查合格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相关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应随时上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评估咨询和验收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管理,采取以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咨询、验收评价和绩效考核的技术支撑,加强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完善项目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申报文件及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确定考核的技术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按申报材料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为内容的项目实施情况;科技成果应用或知识产权保护及运用情况;资金到位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等。项目验收资料即时归档,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数据资料、成果及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县(市)区、单位每年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联合向市财政、市海洋与渔业局提报书面报告,包括上年度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及处理措施和建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年度检查考核机制。对产业化和成果转化项目的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提升、经济效益和创新服务平台项目的创新能力建设及资源共享、公开开放服务功能等计划指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督导检查及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各县(市)区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项目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实施方案进展情况、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并提出下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资金筹集方案,书面上报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里每年组织力量对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发现以下行为,将严肃处理。

1、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发现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取消今后3年市财政经建资金的申请资格。

2、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项目指标或停止建设的,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