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