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网约车行业的治理成效,规范网约车行业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的《潮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潮府规〔2021〕6号,下称“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的背景、意义、内容等进行简要解读。
一、背景说明
《潮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自2016年颁布实施和2021年修订以来,在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基础保障作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全市已许可网约车平台企业21家,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11717人、办理网约车运输证车辆3175辆;全市网约车日均订单量约3.0万单,日均载客约6.5万人次,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有效改善了市民的出行服务。但从总体上看,我市网约车行业仍存在法规体系不完善、经营管理需进一步规范、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规范性文件持续引导网约车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约车行业经营服务管理,巩固网约车治理成效,为及时跟进新业态演化,解决网约车快速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结合原实施细则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再次牵头组织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科学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二)规范市场。明确准入、运营、退出标准,健全服务与投诉机制,建立服务评价与信用体系,引导运力升级,满足多样化出行需求。
(三)筑牢安全。明确平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链条管控人车资质,落实平台承运人责任,防范安全风险,保障乘客和驾驶员人财产安全。
(四)强化监管。构建跨部门联合监管与数据交互机制,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实现精准监管。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2022年第42号)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四)《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 〔2022〕2号)
(五)《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 〔2018〕32号)
(六)《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4号)
(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八)《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
(九)《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委网信办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18〕)2067号)
(十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出租汽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交〔2020〕4号)
(十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客运业务及相关配套功能)的通知》(粤 运 便 函 〔2023〕15 号)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十五)《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全文共六章47条,与原实施细则六章49条相比,删除了3条,增加1条,主要分为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和附则。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规定了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平台公司的准入条件、许可流程、延续经营及暂停或终止经营等事项;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规定了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的条件以及申办车辆营运证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流程等相关方面内容;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主体责任及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规范;第五章监督检查,规定了交通运输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第六章 附则,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进行定义及规定细则的实施时间等事项。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调整车辆准入条件。为进一步适配行业发展与监管优化,进一步提高网约车订单合规率,提升服务质量,将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年限由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调整为8年,同时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为网约车安装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终端设备。(第十一条)
(二)强化网约车聚合平台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23〕828号)要求,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时依法明确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监管措施。(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三)简化证件办理申请材料。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客运业务及相关配套功能)的通知》(粤 运 便 函 〔2023〕15 号)要求,2023年3月全省已启用新的办理系统,全面使用电子证照,办理的标准已简化,故将部分办理材料进行删减。(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四)明确“两证”互认。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同的,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以互认”。我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同,我局根据申请人申请的类别分别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持任一类别证件的驾驶员,均视为具备潮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可在潮州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