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规定,统一全省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司法鉴定事项判定尺度,规范此类司法鉴定案件的受理、认定及收费管理,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司法厅制定印发《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粤司规〔2026〕3号,以下简称《认定标准》)。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基本情况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广东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司法鉴定案件类型不断丰富,涉新型检材、复杂技术、跨领域鉴定、历史积案、社会热点案件等疑难鉴定事项逐年增多。此前省内暂无全省统一的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司法鉴定事项认定规则,各地、各司法鉴定机构出现认定尺度不一、收费争议等问题,既影响司法鉴定执业秩序,也不利于委托人、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结合我省司法鉴定监管实际、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法医、物证、电子数据、声像资料等各专业领域技术特点、疑难风险点,省司法厅组织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正式出台本《认定标准》,补齐制度短板,实现全省认定标准统一化、精细化、规范化。
(二)实施时间与效力
《认定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严格遵照执行。
(三)工作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作出受理决定前,对照本《认定标准》完成案件甄别认定。凡被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应落实三项要求:一是向委托人书面告知认定依据、具体原因;二是在司法鉴定委托文书中给予注明;三是明确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适用范围与认定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的各类司法鉴定业务。涵盖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毒物、法医物证、文书、痕迹、微量物证、录音、图像、电子数据等司法鉴定执业领域,对公、检、法、监察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各类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一体适用。
(二)认定原则
一事一认定:以单份委托事项为单位逐案判定,不应合并或拆分认定;
客观从严:严格对照认定标准及特殊检验、检材清单判定,不应随意扩大或缩小认定范围;
前置认定:认定工作置于受理环节,受理后原则上不再变更认定结论,确有新证据、新情形需补充认定的,应履行书面变更及告知程序;
协商兜底:除法定列明情形外,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协商认定其他类型的特殊疑难复杂案件,兼顾实操性。
三、具体条款解读
《认定标准》明确,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即可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九类情形相互独立,满足其一即适用本《认定标准》认定要求:
(一)办案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涉黑社会组织犯罪、涉及巨额财产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委托的司法鉴定,统一纳入认定范围。
解读:本条所列情形,案件性质特殊,社会敏感度高,办案责任重大,对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严谨性、证据效力要求极高,司法鉴定机构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投入的人力、物力等各项成本要远高于普通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事件(如:被省级及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报道等)的处置过程中委托的司法鉴定案件。
解读:本条所列情形,为社会高度关注事件处置中委托的司法鉴定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办理时通常面临着重大的舆情压力,鉴定要求也会比一般案件高,为此所投入的鉴定成本同样比普通案件更高。对于如何界定“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本条款列举了“被省级及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报道”作为参照示例,以提升本标准的可操作性。
(三)涉及特殊检验、检材(详见附件《特殊检验、检材清单》)的司法鉴定项目。
解读:本条将司法鉴定办理案件过程中各个领域中遇到的特殊检验、检材清单情形罗列出来,对于这类特殊的检验、检材项目,司法鉴定机构在办理时花费的人力、物力、时间及技术等比普通案件高,所带来的鉴定成本也相应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满足《特殊检验、检材清单》中所列举的项目情形,可以根据本条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
(四)涉及多个(三个及以上)执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案件。
解读:司法部出台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把“四大类”鉴定事项细化为18个领域,对于委托方委托的案件涉及多个(三个及以上)执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机构会面临着跨领域鉴定整合多学科专业知识、技术方法等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团队协作要求增大。
(五)涉及同一委托事项已进行多次(二次及以上,含因超出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不予受理,不含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案件。
解读:重新鉴定或者被多次退件(曾经有鉴定机构认为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鉴定能力不予受理)的案件,说明鉴定存在客观技术障碍,历次意见易出现分歧,当事人争议激烈,案件办理风险高、工作量大,办理成本和执业风险远高于普通案件。
(六)鉴定项目涉及的案件发生到委托鉴定时间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司法鉴定案件。
解读:间隔时间过长会导致检材灭失、数据篡改、记忆失真、原始资料缺失等问题,大幅提升鉴定难度。
(七)委托人要求三名(含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案件。
解读:对于委托方明确要求鉴定机构提供三名(含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可以根据本条款认定为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
(八)涉及两家(含两家)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案件。
解读:办理涉及多家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鉴定时,存在责任划分复杂、诊疗行为交叉、诊疗资料多等难点问题,所需要投入的人力、时间成本也相应提高,遇到该类情形时,可根据本条款认定为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
(九)经与委托人协商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司法鉴定案件。
解读:设置兜底条款,主要考虑司法实践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对照上述八种情形外、发现鉴定案件从客观角度确实存在疑难复杂情形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认定,委托方书面同意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才能依据本条款认定为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