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潮州市科学技术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5日
潮州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善我市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和产业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推动科技、金融、产业的融合,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潮州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下称“风险准备金”)由潮州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用于推动潮州市科技金融工作。
风险准备金资金来源主要是:潮州市财政性专项资金,以 及向省科技厅争取的专项资金。
鼓励我市各金融机构与市、县区、镇各级政府开展风险分 担机制下的科技信贷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银行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办法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银行为科技型中小微 企业提供贷款,在贷款本金、应付当期利息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产生不良贷款,经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仍
无法收回的资金,包括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风险准备金的业务指导与监督部门,市科技局是风险准备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双方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科技局:
1.负责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达成开展风险分担机制项目下 科技信贷合作协议,并在该金融机构开立风险准备金账户;
2.负责对金融机构拟给予企业贷款项目的审核;
3.协同市财政局对风险准备金运作进行监督;
4.承担风险准备金的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管理;
5.负责风险准备金的代位清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 失的具体事项。
(二)市财政局:
1.负责监管风险准备金的代偿责任余额;
2.负责核销代偿资金;
3.会同市科技局对风险准备金运作进行监督,进行绩效考
评。
第五条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原则
(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需要支持的科技型中
小微企业。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 点,规范程序,科学决策,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准备金规范、安全 和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 利为目的。
第六条 风险准备金如有省或其它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的,具体管理要求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规定另行约定。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设立
第七条 风险准备金由市财政性专项资金出资,金融机构提供不低于风险准备金 10 倍数额的授信额度。
第八条 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存入市科技局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风险准备金结算专户。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单独列账, 市科技局指定专人管理风险准备金结算专户和会计账务。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管理风险准备金日常事务,包括:
(一)承担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开立、管理、资金核算管理;
(二)负责对金融机构拟给予企业贷款项目的审核手续;
(三)办理担保资金代位清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 失的具体事项。
金融机构负责风险准备金相关管理工作,包括:
(一)作为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存放机构;
(二)风险准备金准入企业贷款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三)负责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不良贷款的追收,落实诉 讼,经法院出具判决书后,办理风险准备金代偿手续;
(四)根据本办法,按相关比例、程序扣划、分账、审核、监督风险准备金账户。
第十条 风险准备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从事股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业务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科技金融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支持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信贷,分担 金融机构对当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的损失;
(二)扶持当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三)当地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发 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一)在潮州市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时间 1 年以上,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和创新管理人才团队;
(五)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第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对单个准入企业承担的贷款风险一般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的运作
第十四条 风险准备金项目的企业准入与贷款程序由市科技局与合作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开展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业 务具体协商确定。
单个不良贷款项目的损失,按金融机构 50、风险准备金
50的比例承担。
第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每年用于风险代偿等预算开支由市科技局初步拟定,报市财政局同意后,拨付到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对于准入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总额以风险准备金结算专户的余额为限。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贷款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后,按原扣除比例退回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到风险准备金结算专户。
第十八条 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抵质押物、并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及诉讼费确认为不良贷款的净损失。
(一)对产生净损失的贷款由金融机构出具报告,报市科 技局审批,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不再承担追偿责任。
(二)以审批时点作为终点,重新计算不良贷款本金、逾 期贷款利息及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总金额,由风险代偿资金按比例多退少补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行文批复金融机构应核销的项目及金额,核销各自贷款准备金损失部分。
第五章 风险准备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应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目,对风险准备金的活动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风险准备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风险准备金资金池。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对风险准备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在风险准备金操作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市科技局负责召开联席会议。如有分歧,由市科技局和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有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回有关款项,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区、镇各级政府与各金融机构联合开展风险分担机制下的科技信贷合作,可参照此办法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