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6〕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补助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6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6年6月17日      


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补助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2026年修订版)

  为落实落细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社〔2025〕3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导清单。

  一、就业创业补贴

  就业创业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求职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就业参保、就业见习、自主创业等给予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2.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2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招用相关人员时属于小微企业。3.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及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填写《企业划型承诺书》);工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2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有条件的地市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的三分之二。

  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就业困难人员无需提供);灵活就业状况承诺(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等信息);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享受补贴的时段应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之后缴纳社保费时段)。补贴对象参加省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应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4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注册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企业登记的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在申领时段内的服务订单记录等佐证材料;工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二)岗位补贴。

  1)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管理信息(上岗备案、在岗考勤、工资发放等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相关人员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应通过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按月填报其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首次补贴申请审批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定期发放后续补贴,无需用人单位再次申请。

  注意事项:对补贴期限届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按程序予以二次安置,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二次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岗及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二次安置补贴期满后,不得继续安置。

  2)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2.劳动者属于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3.用人单位已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其他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文本。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信息(上岗备案、在岗考勤等情况)。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相关人员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应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按月填报其在岗考勤情况。首次补贴申请审批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在岗考勤情况,定期发放后续补贴,无需用人单位再次申请。

  注意事项:对补贴期限届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按程序予以二次安置,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二次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岗及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二次安置补贴期满后,不得继续安置。

  (3)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各地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各地按照我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有关规定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除外。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应在人员上岗后按一定周期向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注意事项:本项补贴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符合以下3个条件之一:(1)属于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成员,或属于特困人员;(2)属于持证残疾人;(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佐证材料);学籍证明。

  应核验信息:家庭成员就业登记信息和社保缴费记录(零就业家庭成员);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在毕业前向所在学校提出补贴申请,学校完成初审后,提交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

  注意事项: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补贴。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其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履行地和1项以上社会保险参保地属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2.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并在该单位参加首次社会保险时属于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3.用人单位为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博士每人1万元、硕士每人7000元、其他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佐证材料);毕业证书。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履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1.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劳动者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应属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范围。2.劳动者不得以在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及城镇(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为由提出本项补贴申请。3.劳动者就业过程中,经历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其就业经历可合并计算。

  )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符合以下条件:(1)参加就业见习时未就业或创业;(2)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3)非在校学生。2.用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人员见习,且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3.用人单位已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保险期限需覆盖见习期)。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见习单位发放补贴银行流水;毕业证书(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无需提供);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及合同(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的无需提供)。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劳动者身份资质(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社保缴费记录;创办经营主体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于实际见习时间满3个月后至见习结束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1.同一人员最长只能享受12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2.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就业见习补贴(剩余期限的判断以就业见习系统记载信息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吸纳就业补贴。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为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劳动者身份资质(退役1年内军人)。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各项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2)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注册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企业登记的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10人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在申领时段内的服务订单记录等佐证材料;工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对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各项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吸纳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为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3.相关人员未曾享受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同一人员在不同单位就业不能重复享受。

  (七)港澳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的“澳门青年大湾区职业之路资助计划”参加人员。2.劳动者按计划在大湾区内地9市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

  补贴期限:按其在大湾区内地9市实际就业月数给予补贴,每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再次参加的可重新计算补贴期限。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内地就业情况说明或出勤记录。

  应核验信息:是否属计划参加人员。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于到大湾区内地9市就业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或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在我省创办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担任该主体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负责人、首席合伙人。2.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满12个月,申请补贴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创业主体申请补贴前6个月正常经营,且有不少于1名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创业者本人)。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创业重点扶持对象佐证材料。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外出求学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3.企业近6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提供资金流水及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项:(1)工资支付凭证;(2)财务报表;(3)纳税记录;(4)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5)经营许可证;(6)合同与订单记录;(7)反映企业业务往来的货物运输单据、出入库记录等;(8)广告投放、网点运营、社交媒体运营等市场推广活动记录;(9)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能佐证企业正常经营的材料。4.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登记注册类型属于企业的,提交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填写《企业划型承诺书》)。

  应核验信息: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身份资质。2.单位登记信息。3.社保缴纳记录。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1.同一人员及同一创业主体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补贴。2.申请人申请补贴时,在非本人名下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予审核不通过。3.变更过法定代表人的创业主体不能申请本项补贴。

  (九)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在我省创办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担任该主体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负责人、首席合伙人。2.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满12个月,且申请补贴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创业主体申请补贴前6个月正常经营,且有不少于1名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创业者本人)。4.租赁非本人名下场地用于创业主体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5.所申请补贴的租金发生在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 创业重点扶持对象佐证材料。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外出求学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交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交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交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的提交退役证或转业证。3.企业近6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提供资金流水及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项:(1)工资支付凭证;(2)财务报表;(3)纳税记录;(4)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5)经营许可证;(6)合同与订单记录;(7)反映企业业务往来的货物运输单据、出入库记录等;(8)广告投放、网点运营、社交媒体运营等市场推广活动记录;(9)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能佐证企业实际经营的材料。4.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登记注册类型属于企业的,提交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填写《企业划型承诺书》)。5.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以上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需完整提交,再次申请时仅需提交企业近6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租金发票,以及情况有变动的其他材料。

  应核验信息: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身份资质。2.单位登记信息。3.社保缴费记录。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注意事项:1.补贴对象在当年度部分月份累计支付租金已超过本补贴标准上限的,可按当年度最高补贴标准给予补贴。2.申请人申请补贴时,在非本人名下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予审核不通过。3.变更过法定代表人的创业主体不能申请本项补贴。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主体属于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负责人、首席合伙人属于创业重点扶持对象。2.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满12个月,且申请补贴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创业主体申请补贴前6个月正常经营。4.创业主体招用员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首次申请的按实有就业人数计算,再次申请时按净增加人数计算),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基本身份类证明。2.创业重点扶持对象佐证材料。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外出求学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交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交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交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的提交退役证或转业证。3.企业近6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提供资金流水及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项:(1)工资支付凭证;(2)财务报表;(3)纳税记录;(4)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5)经营许可证;(6)合同与订单记录;(7)反映企业业务往来的货物运输单据、出入库记录等;(8)广告投放、网点运营、社交媒体运营等市场推广活动记录;(9)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能佐证企业正常经营的材料。4.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5.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登记注册类型属于企业的,提交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填写《企业划型承诺书》)。

  应核验信息: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身份资质。2.单位登记信息。3.社保缴费记录。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注意事项:1.同一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只能为名下一家创业主体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2.同一被招用人员身份信息只能用于享受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十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补贴对象: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含村“两委”干部)。

  补贴标准:每月不高于200元;仅按季度填报监测数据的,每季度不高于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

  应提交材料:负责具体监测任务工作人员的名单(监测系统已采集完成就业失业监测任务工作人员信息的无需提交);行政村监测补贴申领人应提交村委会确认的非村“两委”干部核查资料。

  应核验信息: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申请程序:监测点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二)院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2.为本校在校学生免费提供职业技能评价服务。3.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院校。

  补贴标准:每人200元。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籍证明;开展免费技能评价承诺书。

  应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注意事项:每名学生在同一学段在校期间可享受1次;学历(学力)晋升后转入新学段、新学校就读的,可再次享受1次本项补贴。

  十三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条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代招”的方式参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百万英才汇南粤”等招聘活动,促成求职者与委托“代招”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人400元。

  应提交材料:招聘会现场收集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简历清单;促成签约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和劳动合同;开展“代招”佐证材料。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各地级以上市每年度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就业补助资金总支出的30%以内。

  能力建设及服务补助

  1. 就业信息化建设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就业信息化数智化系统建设及维护给予补助。

  2. 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运营补助。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就业驿站、高校就业创业服务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补助。

  3. 创业孵化服务补助。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内的创业孵化载体向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指导、创业辅导、法律咨询、财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专利代理、算力支持、资源对接、项目展示等),可根据工作量、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效等给予补助。

  4. 专项活动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创业服务及其他就业创业专项活动(含用工保障、职业指导、就业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补助。

  5. 省内(省际)劳务协作和对口帮扶经费补助。对支援西藏、新疆,省际省内劳务协作(含为务工人员提供的包车、专列、包机等返乡返岗交通服务),劳务品牌建设以及其他国家和省部署的就业创业对口帮扶专项业务工作,给予补助。

  6.其他服务类补助。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调查和发布、印制就业创业有关证照、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课题研究、建设就业创业导师库、建设就业创业项目库、就业创业师资培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给予补助。

  (二)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将属于就业公共服务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

  购买内容:包括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就业援助、公益招聘、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就业创业专项调查研究、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基层公共就业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及其他就业公共服务。

  承接主体:企业、社会组织(不含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具体由购买主体根据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内容的特点确定。

  补助标准:省级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项目为每人1万元;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为每个不超过20万元;其余项目可由各地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三)就业创业载体服务补助。

  对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建设的创业学院,可按每个不超过50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可按每个6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此后每次复评达到优秀等次的再按每个1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可按每个6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与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可叠加。对国家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点联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按每个20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省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重点联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可按每个10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承担培育家政服务区域特色品牌建设任务的家政服务企业,可按每个3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涉及上述项目对象遴选、实施流程等具体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文规定。

  三、禁止支出范围

  本文所列的就业创业补贴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四、经办要求

  (一)本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

  (二)本清单所称“应核验信息”,原则上由经办机构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因条件不具备暂时无法核验的,可要求由补贴对象补充提供。

  (三)经办机构要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强化补贴条件审核把关。条件或资质存疑的,经办机构可要求申请者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或说明材料。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对就业创业补贴项目实施“直补快办”,对纳入“直补快办”范围的补贴项目,经办机构原则上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其他补贴项目,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完成审核的,要及时向申请者说明情况、原因和办理时限。

  (五)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补贴对象为单位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对公银行账户;确无对公银行账户的,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账户(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六)经办机构要依托省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开展各项补贴经办,做到政策经系统经办、资金从系统支出、数据由系统提取。要同步开放线上线下申请渠道,由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

  五、其他事项

  (一)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二)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业的,以及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

  (四)未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分公司,不得以自身名义申请各项就业补贴。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五)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等,均包含本数。本清单所称“岁”,均以周岁计算。

  (六)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职业能力建设有关补贴补助(含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具体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订的相关办法执行。

  (七)国家延迟退休改革前已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且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距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按原法定退休年龄核定其可享受补贴的最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协商一致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其弹性延迟退休时段不予享受本清单里的各项补贴政策。

  (八)创业孵化补贴、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自2026年6月30日起退出实施,已申请过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且补贴期限未满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补贴期限届满。

  (九)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原则上自本清单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具有一定享受周期的项目,如补贴对象已首次申请,可在相关周期内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十)本清单自2026年6月17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5年。我省以往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名词解释

(仅适用于本清单内容

  1.基本身份类证明:指用于证明相关人员基本身份的证件,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2.用人单位: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4.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计算。

  5.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小微类型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划型结果)。

  6.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7.毕业N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N年的特定时间段。本清单所指应届毕业生,即为毕业1年内的毕业生。

  8.员工制家政企业:指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服务,直接支付家政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企业。

  9.家政服务人员:指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约定,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住所或者其他约定场所有偿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生活需求服务活动的人员。

  10.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

  1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

  (1)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退役军人;

  (3)在本省登记的失业人员;

  (4)在本省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5)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在第一类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县城镇、中心镇除外);

  第三类:户籍地为第一类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6)45岁以下的港澳台居民。

  12.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13.工资支付凭证:指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所形成的书面凭证,包括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工资支付截图,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发放明细等。

  14.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15.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指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含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16.低保家庭:指经民政部门核对与综合评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政策解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补助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