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运输机场集团公司,民航专业工程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对民航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夯实民航机场品质工程基础,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民航专业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为民航专业工程建筑业资质企业。具体范围是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经住建部核准取得的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如该二级资质已升级为一级资质,则不列入本次核查范围。
自核查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本年度核查结论发布期间,企业技术负责人或一级建造师发生调整,并且变更到上述核查范围企业的民航专业工程建筑业资质企业,将追加进入核查范围。
列入本次核查范围的具体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工作期间追加进入本次核查范围的企业名单,将通过民航局官网和“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公布。
二、核查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民航局机场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有关意见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2225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民航行业审查相关问题答复》等。
三、核查内容
将重点对企业以下内容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一)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专业及数量;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资格(具体包括工作经历、职称、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民航专业工程业绩等);
(三)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专业及数量。
四、核查安排
本核查分为企业自查、情况核实和资质核定三个阶段,我局将组建核查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一)企业自查阶段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列入本次动态核查范围的企业,应当对照资质标准进行自查,并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准备核查材料。请相关企业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2份核查材料纸质版邮寄至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大厅(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民航局行政审批大厅,下同),封面注明企业名称,标注“资质核查材料”;同时,将资质核查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扫描件和Excel版本)报送至工作专班邮箱(邮箱地址为zizhihecha@caac.gov.cn,下同),邮件应当以“企业名称-资质核查材料”命名。
(二)情况核实阶段
自2023年7月16日至2023年8月15日。企业报送材料后,工作专班将对收到的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并通过民航局官网和“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任何企业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有关意见的书面材料邮寄至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大厅以及发送至工作专班邮箱,逾期将不予受理。工作专班将通过民航有关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质监机构调取工程项目档案等方式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必要时将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三)资质核定阶段
自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31日。工作专班将以相关法规和资质标准等为依据,形成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将在民航局官网和“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予以公布。
五、核查处理
(一)对于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或者逾期未提交资质核查材料,或者材料提交不全的,将在核查结论中予以通报,同时将函告相关单位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企业在整改期间,将不得申请民航专业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三)企业完成整改后,可向工作专班申请重新进行资质核定,核定结果将动态公布。
(四)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对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将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函告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按规定撤回其该项资质,或者在资质延续时不予延续。
(五)企业在核查期间存在弄虚作假等恶劣情形的,将函告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按规定撤销该项资质,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列入本次动态核查范围的企业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认真提供有关材料,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或规避检查。不配合审核工作的,将视为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处理。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行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联系方式:010-64091861
民航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