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收支管理,严格规范企业业务支出,严控各项费用,促进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结合我委监管企业实际,现就加强企业业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业务支出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滥发滥用和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业务支出管理制度。
二、执行时间及范围
(一)自2018年起,市国资委授权经营企业及所属重点企业的业务支出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文所称企业业务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培训、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三)本文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公务用车管理
企业的公务用车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潮州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按规定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及保留车辆,不得再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禁止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四、培训管理
(一)企业应当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等人员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二)企业负责人等人员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或者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化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课程进修等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企业不得报销由个人自行参加培训发生的费用,以及培训期间发生的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禁止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或从事个人活动。
五、业务招待管理
(一)企业应当参照《潮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建立本企业业务招待管理制度,合理制定业务招待费用标准。企业进行业务招待活动,要按照企业业务招待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和结算,不得将接待费用量化到个人名下。
(二)企业开展商务活动中的业务招待、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商业预付卡、高档烟酒、名贵药材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禁止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禁止没有公务需要的相互宴请。
(三)企业不得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业务招待费用。
六、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一)企业应当参照《潮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建立本企业差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并严格按标准执行。
(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选用商务舱以下舱位,不得乘坐头等舱,不得选住高档宾馆豪华套房。
(三)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合理安排人员的出差任务,从严控制人员数量。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差或出访任务。禁止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四)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本企业差旅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用,不得报销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七、通信费用管理
企业负责人等人员公务活动发生的通信费用,实行通信补贴。企业应当合理确定通信补贴发放标准,并严格按标准发放通信补贴,不得再为企业负责人等人员报销通信费用。
八、预算管理
(一)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业务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及执行的规定和程序。每年三月底前,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对全年业务支出水平作出合理预测,编制年度预算,完成审核程序后,向市国资委提交备案报告,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业务支出实际发生额),本年度预算情况,本年度预算与上年度预算对比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收入和费用支出的匹配情况等。
(三)企业应当定期了解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差异的,应当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四)年度企业业务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应当履行企业预算管理审核程序,并重新向市国资委备案,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九、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支出预算,不得超预算开支;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相关明细科目,将实际发生的公务用车、培训、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费用分别在对应科目列支核算;不得为隐瞒业务支出而在其他科目列支相关费用。
(二)市国资委按照监管职责对企业业务支出管理情况、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三)企业应当对本部和下级企业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层层落实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四)监事会、内审机构应当将监督企业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企业业务支出情况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形成内外部监督合力。
十、责任追究
(一)除以上规定的企业业务支出之外,禁止违反财经纪律,发生以下行为:
1、禁止企业用公款为个人办理各种消费卡。
2、禁止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禁止向下属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3、禁止未经批准超出预算额度列支业务支出,以及违反规定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4、禁止在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个人经营的场所进行业务招待。
5、禁止超标准报销业务支出费用,或者企业负责人自行审批涉及本人业务支出的报销账单。
(二)对违反本规定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有关规定承当经济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业务支出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严格审核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指导监督下级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市国资委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