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1279号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

  联系方式:          0768—2393130                    。

序号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1

魏志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潮州市花园管区丽春街兴安楼B幢401房

粤房地证字第C0115972号

詹淑音、魏洁芝

2

潮州市花园住宅区第二幢9号商店

粤房字第1859295号

3

潮州市花园区二幢101号房

粤房字第1859125号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