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第一届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于2025年9月9日召开了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潮州市中心城区医疗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成果(草案)等7个审议事项,审议意见经主任委员签署同意。根据《潮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有关条款的要求,现将审议意见予以公布:

  一、关于《潮州市中心城区医疗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成果(草案)事项的审议意见

  潮州市第一届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潮州市中心城区医疗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成果(草案)(以下简称《医疗设施布局规划》),参会委员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了该事项。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潮州市卫健局根据省、市有关部署和潮州市医疗设施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医疗设施布局规划》,规划的研究范围为潮州市中心城区(湘桥区),总面积325.33平方千米。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集等。其中规划文本包括总则、城区医疗卫生总体情况、规划目标和指标、总体空间布局、各街道医疗卫生设施空间布局等,共七章内容。

  会议认为:《医疗设施布局规划》成果规范、内容全面,落实潮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并与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充分衔接,规划目标与策略设定合理,科学规划和部署医疗卫生设施,明确各级各类医疗设施的空间布局和管控要求,成果基本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公告、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等法定程序,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确保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经审议予以通过,审议通过后由潮州市卫健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关于《潮州市中心城区教育设施专项规划(2023-2035)》成果(草案)事项的审议意见

  潮州市第一届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潮州市中心城区教育设施专项规划(2023-2035)》成果(草案)(以下简称《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参会委员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了该事项。

  为进一步推动中心城区各级各类教育设施区域布局、学段布局普惠均衡发展,提升优质特色教育资源,潮州市教育局根据省、市有关部署和潮州市教育设施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规划年限为2023—2035年,规划范围为潮州市中心城区(湘桥区),总面积325.33平方千米。在中心城区范围外另划定协调区,包括潮安区枫溪镇、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属饶平县钱东镇部分),以及潮安区古巷镇、江东镇的部分用地,面积约34.44平方公里。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集等,规划文本包括总则、总体目标与策略、规划标准与需求预测、教育设施规划布局、各级各类教育设施规划布局、近期行动计划、规划实施保障等六章内容。

  会议认为:《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成果规范、内容全面,落实潮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并与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充分衔接,规划目标与策略设定合理,科学规划和部署各级各类教育设施,明确不同学段教育设施的空间布局和管控要求,成果基本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公告、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等法定程序,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确保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经审议予以通过,审议通过后由潮州市教育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关于《潮州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23—2035年)》成果(草案)事项的审议意见

  潮州市第一届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潮州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23—2035年)》成果(草案)(以下简称《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参会委员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了该事项。

  为构建“枢纽引领、通道快捷、网络高效、品质优越”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推动潮州交通可持续发展,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市有关部署和潮州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划的研究范围为潮州市域,包括潮州市行政辖区内的陆域和海域空间。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集等,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现状分析、既有规划解读、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发展战略、对外交通系统规划、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等16方面内容。

  会议认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成果规范、内容全面,落实潮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并与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充分衔接,规划目标与策略设定合理,科学规划和部署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明确各种交通设施的空间布局和管控要求,成果基本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公告、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等法定程序,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确保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经审议予以通过,审议通过后由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关于《潮州市文化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2-2035)》成果(草案)事项的审议意见

  潮州市第一届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潮州市文化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2-2035)》成果(草案)(以下简称《文化体育设施专项规划》),参会委员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了该事项。

  为进一步加强潮州文化体育设施体系建设,优化各级公共文化机构设施设备,推动潮州市文化体育新发展,潮州市文广旅体局根据省、市有关部署和潮州市文化体育设施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文化体育设施专项规划》。规划的研究范围为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即湘桥区行政辖区的范围,总面积为325.33平方公里。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集等,规划内容一是明确各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二是提出各类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三是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对落实文化体育设施布局、用地和建设提出合理可行的实施保障建议和监督措施。

  会议认为:《文化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成果规范、内容全面,落实潮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并与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充分衔接,规划目标与策略设定合理,科学规划和部署重大文化体育设施,明确各种文化体育设施的空间布局和管控要求,成果基本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公告、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等法定程序,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确保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经审议予以通过,审议通过后由潮州市文广旅体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关于《潮州市湿地保护规划(2024-2035年)》成果(草案)事项的审议意见

  潮州市第一届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潮州市湿地保护规划(2024-2035年)》成果(草案)(以下简称《湿地保护规划》),参会委员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了该事项。

  为加强潮州市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提升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助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统筹做好潮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潮州市林业局根据省、市有关部署和潮州市湿地资源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本次规划为全市范围内所有类型的湿地,包括红树林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10种湿地类型。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集等,规划文本包括规划背景及意义、基本情况、总体要求、总体布局、湿地保护修复、湿地保护能力提升、湿地合理利用、重点工程等,共十章内容。

  会议认为:《湿地保护规划》成果规范、内容全面,落实潮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成果基本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公告、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等法定程序,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确保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经审议予以通过,审议通过后由潮州市林业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六、关于《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JN05、JN06、JN08、D18-06、D18-09管理单元局部调整》成果(草案)事项的审议意见

  潮潮州市第一届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JN05、JN06、JN08、D18-06、D18-09管理单元局部调整》成果(草案),参会委员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了该事项。

  为优化凤泉湖产业园区土地资源配置,提升园区土地使用效率,保障产业项目顺利落地,优化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凤泉湖管委会申请对《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JN05、JN06、JN08、D18-06、D18-09管理单元进行局部调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于2024年2月24日—2024年3月11日在涉及的地块及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或反馈意见。市政府于2025年4月14日批复同意启动调整。《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JN05、JN06、JN08、D18-06、D18-09管理单元局部调整》草案于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6月8日在现场及网上进行公告,未收到异议或反馈意见。本次控规调整向湘桥区政府,市发改局、市科技局等12个单位征求意见,编制单位按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后形成控规调整成果评审稿,并于2025年5月21日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编制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二次征求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并于2025年8月9日至2025年8月23日在现场及网上进行补充公示,未收到异议或反馈意见。

  提交规委会审议内容

  (一)地块调整

  1、中山大道南侧用地调整前为商业商务混合用地(B1B2)、教育科研用地(A3)、医疗卫生用地(A5)、二类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陆地水域(E1),调整后合并为地块一及地块二,地块一用地面积分别约100293㎡(150.44亩),地块二用地面积约24811㎡(37.22亩),调整后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M2),容积率为1.5-4.5,建筑密度为30%-60%,绿地率为10%-20%,建筑限高为不做规定;

  2、拟将地块三商业商务混合用地(B1B2)调整为商业用地或一类工业用地(M1/B1),调整后用地面积约12518㎡(18.77亩),作为商业用地使用时,容积率为≤3.5,建筑密度为≤50%,绿地率为≥25%,建筑限高为≤60米,作为一类工业使用时,容积率为1.5-4.5,建筑密度为30%-60%,绿地率为10%-20%;调整后地块四用地面积约4878㎡(7.32亩),用地性质保持公园绿地(G1)不变;

  3、拟调整地块五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混合用地(B1B2),拟将地块五拆分为调整后地块五-1、五-2,调整后地块五-1用地面积约7544㎡(11.32亩),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混合用地(B1B2),容积率为≤3.5,建筑密度为≤50%,建筑限高为≤60米,绿地率为≥25%;调整后地块五-2用地面积约1119㎡(1.68亩),用地性质为通信用地(U15),容积率为≤1.0,建筑密度为≤50%;

  4、拟调整地块六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M2),拟将地块七拆分为调整后地块六-1、六-2地块,调整后地块六-1用地面积约26856㎡(40.28亩),用地性质调整为公园绿地(G1);调整后地块六-2用地面积约65793㎡(98.69亩),用地性质保持二类工业用地(M2)不变。                                                                                                                                                                           

  (二)道路调整

  1、拟将拟调整地块七南北向弹性支路红线宽度由22m调整为20m,去除道路中间绿化带;

  2、拟在拟调整地块七中部新增1条弹性道路,垂直于与道路相接的地块西南侧边缘设置,道路长度约632m,红线宽度16m;

  3、拟调整地块七弹性道路的一处标高由105.00m调整为99.15m;

  4、拟将拟调整地块八中弹性支路偏移至地块已出让部分东侧边界,调整后弹性支路长度约303m,红线宽度由12m调整为16m;  

  5、拟在拟调整地块八中新增1条东西向弹性道路,东接凤泉路,西延伸至地块已出让部分东侧边界,与调整后南北向弹性道路相接,道路长度约268m,红线宽度16m。

  会议认为,《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JN05、JN06、JN08、D18-06、D18-09管理单元局部调整》成果规范,规划调整经充分论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成草案公告、召开专家评审会等法定程序,符合《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审议予以通过,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七、关于金佳园项目违法建设超出审批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申请调整容积率事项的审议意见

  潮州市第一届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金佳园项目违法建设超出审批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申请调整容积率的事项,参会委员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了该事项。

  金佳园住宅小区项目于2010年1月13日以潮州市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益和)为主体取得潮州市春荣路中段北侧花园开发区D1-1地块的使用权,面积32952.97平方米(证里备注:该宗地负担道(路)面积 3488.87平方米不计入证使用权面积。)证件编号:潮府国用(2010)第02309号;于2010年1月25日规划方案经规划审批小组2010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用地面积32952.97平方米,容积率:5.96(备注:该项目负担城市道路用地面积3489平方米);于2014年1月10日通过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字第445101201000052号),核实总建筑面积252287.64平方米。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应小区大部分业主的要求,在未经规划许可情况下,擅自将小区所有阳台花池改变成阳台、入户花园花池用铝合金窗围合成生活工作间,改变了原来的使用功能,导致增加建筑面积16700平方米。

  原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第五次建设项目会审会研究认为,建设单位擅自改变景观花池使用功能违法行为对小区外部主要景观影响不大,没有增加建筑物的外部尺寸,没有增加建筑密度,且金佳园住宅小区已经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合格(潮公消验〔2014〕第0002号)。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认定范围,考虑公司已把上述花池改变其使用功能,对利益关系人合法权益未造成损失。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产生,以稳定为目的,决定: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违章建设工程,按《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按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处罚,缴交罚款后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4年12月15日,原市城乡规划局对该违建工程作出《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潮规罚字〔2014〕19号),对违建总建筑面积16700平方米按建设工程造价每平方米1350元/㎡的5%进行罚款(罚款金额1127250元),处罚后补办规划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于2014年12月15日缴纳罚款金额,于2015年1月6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338000元),原市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1月6日出具《关于市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铮源建筑工程公司申请“金佳园”住宅区楼梯间平台原花池等改变其使用功能规划许可手续的批复》(潮规函〔2015〕1号)。

  2015年10月22日,原市城乡规划局向原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收取潮州市铮源建筑工程公司、潮州市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办建筑面积的楼地面价款的函》(潮规函〔2015〕199号)。2015年11月20日,原市国土资源局发函《关于缴交补办建筑面积的楼地面价款的通知》(潮国土用函(2015)43号)通知建设单位带齐相关资料到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缴交补办建筑面积的楼面地价款的手续,但建设单位至今年8月份尚未补缴。

  市纪委指出金佳园项目违法建设超出审批容积率事项处理历经多年尚未办结,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加快力度,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市自然资源局局综合近日调查及8月26日下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研究意见,该案件处理意见如下:

  原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第五次建设项目会审会作出的查处意见(见上文),即认为违法建设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站在现在角度看,违建行为应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应责令限期拆除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不能拆除的,应予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罚款。从当时历史背景看,原市城乡规划局认为建设单位擅自改变景观花池使用功能违法行为对小区外部主要景观影响不大,没有增加建筑物的外部尺寸,没有增加建筑密度,不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范畴,认定违法建设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有一定历史背景原因。

  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不符合《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有关规定,但鉴于撤销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规划许可批复,时间跨度长影响范围广,可能影响已售房屋业主的权益,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而削弱政府的公信力,无法达到积极的行政和社会效果。经2025年8月26日下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研究认为,只能继续认可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规划许可批复,确认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后增加计容建筑面积16700平方米,责令企业履行申请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义务。

  2025年9月2日,潮州市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赵益和已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金佳园项目调整容积率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会议认为:根据案件办理需要,为确保金佳园项目超出原审批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对应的土地出让金迅速补收到位,市自然资源局主动担当,以“一事一议”超常规方式提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实在举措。经审议,会议同意按照经行政处罚的建成现状违法事实,调整增加计容建筑面积16700平方米,即容积率由原批准的5.96落实调整为6.467,并报市政府审批。候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后续在项目用地所在片区规划修编时将该项目的最终容积率6.467予以纳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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