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规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市制定《潮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明晰行政执法职责边界、畅通执法协作、提升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结合本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推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全面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二、制定依据

  《办法》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依据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机构职能配置等规定开展协调工作。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协调主体

  1.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职责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协调主体。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监督的具体事务,使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章,接受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协调管辖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潮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原则确定管辖。市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协调处理三类争议:一是跨县(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二是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县(区)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发生的争议;三是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协调的其他争议。县(区)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行政执法争议。

  (三)协调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遵循以下原则:促进依法行政、科学合理配置行政权力、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依据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机构职能配置等规定开展。

  (四)争议协调范围

  《办法》明确7类应当协调的情形:对同一事项的法定管理职责存在分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职能的规定不明确或理解不一致、执法环节与标准分歧、联合执法分歧、执法协助分歧、案件移送受理分歧及其他需要协调的执法争议。同时明确4类不纳入协调的情形:与执法职责无关的争议、同一机关内部争议、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协调另有规定的争议。

  (五)协调办理程序

  1.自行协商前置。发生争议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约请有关机关自行协商解决,被约请机关应当参加协商。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其他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并抄送同级政府办公室、机构编制部门以及政务和数据管理部门。

  2.申请协调。协商不成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协调,并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未经自行协商径直申请的,不予受理。

  3.审查受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分别作出处理: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规定情形、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经自行协商径直申请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3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4.组织协调。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争议机关参加协调。协调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调查了解争议事项,听取有关机关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法律顾问、行政执法监督员专家论证。作出协调意见应当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5.办理时限。依申请协调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依职权主动协调的,自争议机关按要求提交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争议事项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六)协调结果与执行

  1.协调结果。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载明协调事项及有关意见,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章,发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遵照执行,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办公室,机构编制部门以及政务和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必要时可抄送县(区)人民政府。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出书面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制发《行政执法协调决定书》,并抄送相关部门。

  2.执行与监督。《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行政执法协调决定书》自制发之日起生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依据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的,有关机关应当商请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按程序重新协调或重新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临时性处置措施。争议未协调化解之前,争议事项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难以挽回损失的,由先发现争议事项的机关依法及时实施临时性处置措施。联合执法中需要实施临时处置措施的,由牵头机关组织协商确定实施机关;协商不一致的,由牵头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争议协调完成后,实施临时措施的机关应当自协调文书制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机关处理。未按规定实施临时处置措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责成有关机关实施。

  (七)监督与责任追究

  1.层级监督。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的协调意见书或决定书,应当同步抄送市级机构。市级机构发现下级协调意见或决定存在错误的依法督促整改。

  2.责任追究。对推诶扯皮、妨碍协调、违规协商、拒不执行协调结果等行为,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八)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实施意义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我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明晰职责边界、规范协调流程、强化执行监督,有利于破解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与公信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保障。

      原文链接: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