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蓝文豪向潮州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购买位于潮州市花园住宅区九幢702号房,建筑面积61.92平方米。现购房人蓝文豪声明购房合同原件作废并持购房合同(复印件)、发票、销售证等不动产的相关办证资料向我局申请办理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如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向我局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公告期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给予办理上述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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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