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同时,由于申请人保管不善,将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其已声明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1279号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
联系方式: 0768—2393130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