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经调查,我局认定下列宗地为闲置土地,现将有关信息予以公示:

  原市国土资源局与陈金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编号C1-4,地块位于市自来水公司西南侧,总面积为15970.83平方米(约23.956亩),其中实用面积15049.50平方米(约22.574亩),负担道路921.33平方米(约1.382亩),用途为住宅用地,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05年10月8日。

  上述宗地存在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建设的情况,我局已向陈金兰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项目不具备通路条件,无法及时开发建设,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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