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财政局:

为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合,丰富知识产权市场 化运用方式,减轻专利权人维权负担,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 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字 2015121号)、《广东创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示范省规划 (2013-2020年)》(粤知[20131244号)、《潮州市知识产权专项 计划实施管理办法》(潮知[2015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潮 州市专利保险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潮州市专利保险补贴办法》

潮州市知识产权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17年3月8日

 

潮州市专利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合,丰富知识产 权市场化运用方式,减轻专利权人维权负担,根据《国家知识产 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广东创 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示范省规划(2013-2020年)》、《潮州市知 识产权专项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年根据全市知识产权工作部署,在我市知识产权专 项资金和省下拨给我市的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作 为我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下称补贴资金)。

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实施,市财政局 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 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合理安排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专利保险风险由保险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补贴资金专门用于补贴投保人购买专利保险而支出 的费用。

上款所指的专利保险应为经保监会审核认定可以开展的相关 专利保险险种,包括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责任险、专利诉讼 保全责任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 用保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险等险种。

第七条补贴资金釆取按比例补贴的方式,补贴金额不超过投 保人购买专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50%,且每年对同一投保人的补 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专利保险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投、按年度补贴,对一次 性缴纳数年保费的专利保险仅对投保当年度进行补贴。

第九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年度预算安排。补贴资 金的核拨根据企业的申请顺序,先申请的优先安排。

第三章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投保人申报专利保险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投保人为我市居民或在我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

(二) 投保人已在我市保险机构购买专利保险。

(三) 购买专利保险的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第十一条专利保险补贴釆取组织申报的方式进行,具体以市 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要求及申报程序。

(一)投保人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潮州市专利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投保人在我市保险机构购买专利保险的正式保单(复印

件)。

3、 投保人身份证明。投保人为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 印件);投保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投保人签章,并提供原件备审核。

(二)申报程序:

1、 投保人将《潮州市专利保险补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2、 市知识产权局对投保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 合格的,列为拟补贴对象,由市知识产权局予以公示。任何单位 和个人对拟补贴对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 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3、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将拟补 贴对象送市财政局审定后,联合行文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投保人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骗取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予以追回,并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