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财政局:
为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合,拓宽中小微企业融 资渠道,丰富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方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字 [2015121号)、《广东创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示范省规划 (2013-2020年)》(粤知[20131244号)、《潮州市知识产权专项 计划实施管理办法》(潮知[2015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潮 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潮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办法》
潮州市知识产权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17年3月8日
潮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合,拓宽中小微 企业融资渠道,丰富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方式,根据《国家知识 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广东 创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示范省规划(2013-2020年)》、《潮州市 知识产权专项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年根据全市知识产权工作部署,在我市知识产权专 项资金和省下拨给我市的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作 为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资金(下称补贴资金)。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实施,市财政局 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 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合理安排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由银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自行 承担。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补贴资金专门用于企业以专利权采取知识产权质押 方式向银行贷款并正常还贷所支付的评估、担保和利息等费用。
第七条补贴资金釆取在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后给予一次性核 拨的方式,补贴金额不髙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的1%。
第八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资 金贷款利息补贴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补贴。
第九条同一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金额累计不得 超过30万元。
第十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年度预算安排。补贴资 金的核拨根据企业的申请顺序,先申请的优先安排。
第三章申报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
(一) 在我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拥有可用 于质押融资的专利权;
(二) 企业与银行或担保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三) 按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 记并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四) 质押期间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五)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应自获 得贷款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企业进行备案 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潮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备案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银行或担保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复印件);
上述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市 知识产权局,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釆取组织申报的方式进行, 具体以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要求及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填写《潮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复印件)及其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登 记备案的资料;
3、 银行发放贷款凭证(复印件);
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备审核。
(二)申报程序:
1、 企业将《潮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申请表》及相关附 件材料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2、 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 格的,列为拟补贴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拟补贴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 公章,注明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3、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将拟补 贴项目送市财政局审定后,联合行文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申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 假骗取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已发放的补贴资 金予以追回,并永久取消该企业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