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权利人颜元勤遗失《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列安集用(1999)字第51211053100466号,原证记载土地坐落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塔后韦厝村大厝内4巷1号(现编: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塔后村韦厝大厝内四巷1号),土地面积19.00平方米。该不动产单元号:445102111211JC85194F00010001现批准登记土地面积19.00平方米,房屋面积16.56平方米。现由颜元勤向我局声明该证书作废并由其女儿颜野青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如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带齐有关资料到潮州市自然资源局作书面反映,公告期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依法给予办理首次登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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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