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的通知
署稽发〔2024〕36号

为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海关信用管理职能作用,持续提升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获得感,更好服务外贸质升量稳,海关总署决定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以下便利措施:

一、降低检验检疫监管频次

(一)降低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对高级认证企业出口食品、化妆品,降低检验检疫抽批比例至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的20%以下。

(二)降低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包装现场检验次数。对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出口危险化学品优先适用以“检验批”为单元的出口申报前监管模式,同一“检验批”的首个“申报批”实施现场检验,后续“申报批”可审核单证后直接放行;对高级认证企业生产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优化性能检验周期为1年。

(三)降低出口生物材料查验比例。对国外有注册登记要求的高级认证企业优先推荐注册,降低出口查验比例和抽检比例;对无采样送检要求的生物材料,允许各关以远程视频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模式,提升验放效率;对具备《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出口SPF(无特定病原体)级实验鼠实施“少查快放”,优先查验,优先出证。

(四)降低纳入远程属地查检改革企业的现场查检次数。优先将高级认证企业纳入远程属地查检改革试点范围。同时对纳入远程查检试点的高级认证企业,其现场随机查检次数保持最低频次。

(五)简化出口水产品企业备案注册流程,缩短备案注册时间。对已获得国外注册的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向其他国家(地区)注册相同产品的,经评估申报进口国(地区)要求和产品风险程度不高于原注册国(地区)的,可免于实施现场评审工作,优先推荐注册。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的,优先办理备案。

(六)特定动植物产品实施目的地检疫和分类管理。试点对高级认证企业进口高新技术装备木质包装,依企业申请,可实施目的地检疫。探索实施进境粮食指定加工企业分类管理,高级认证企业优先适用相关分类管理措施。

二、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

(七)有条件地开展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税款担保试点。选择部分海关试点,对经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5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向海关申请免除“两步申报”模式下的税款担保。

1.未发生过未按规定缴款期限缴纳税款;

2.未被海关下调过信用等级;

3.未被暂停适用企业信用管理措施;

4.近5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

5.近5年纳税额均不少于1千万元(进出口税收);

6.近5年期末及本年度上月,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最新版《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所属行业(企业规模范围为全行业)优秀值;

7.近5年期末及本年度上月,企业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高于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最新版《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所属行业(企业规模范围为全行业)优秀值。

(八)延长适用主动披露时限。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涉税违规行为(含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的起算时间由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以内延长至1年以内。

(九)进一步降低查验率。对上1年内无查发的高级认证企业,进一步降低布控查验比例。

(十)扩大便利措施适用范围。对于报关单(备案清单)上境内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且申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为非失信企业的,可适用报关单上最高信用等级企业的便利措施。试点对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的物流运输企业承运的非失信企业货物,经物流运输企业信用承诺,其承运货物可适用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

三、提升便利措施智能化水平

(十一)智能化落实便利措施。在相关作业系统中实现自动识别或标记高级认证企业信息,实施智能化优先排序,优先实施进出口报关单修撤、进出口货物口岸检查、属地查检、取样送检,加快作业实施时效。

(十二)扩大AEO数据自动交换范围。在现行与欧盟、香港海关实施AEO企业数据自动交换的基础上,增加AEO数据自动交换国家(地区)数量,提高数据交换效率和及时性。

(十三)优先纳入智慧海关相关应用场景改革。高级认证企业自愿开放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与海关对接的,优先适用“保税+ERP”“互联网+稽核查”模式。优先纳入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核查作业统筹叠加实施模式、“批次检验”改革。

四、提升精准服务企业水平

(十四)扩大海关协调服务范围。为高级认证企业提供“一对一”协调服务。对高级认证企业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等在国外(地区)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或高级认证企业反馈在互认国家(地区)便利措施落实存在问题的,海关积极沟通协调解决。对高级认证企业集团内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优先提供信用培育服务。

(十五)优先提供海关外网应用服务。为高级认证企业优先提供电子口岸重新制卡、信息变更、遗失补办等制卡服务,对高级认证企业客服工单优先处理并专人回访。

(十六)支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支持将跨境电商高级认证企业纳入海关跨境电商关企协同共治范围,推动签署关企协作备忘录,实施“一企一策”,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和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十七)推动便利措施扩容升级。鼓励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个性化便利措施,推动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更多联合激励措施,加强跟踪评估、经验分享、复制推广。加快与更多国家(地区)AEO互认合作,持续扩大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享惠范围。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