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
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
潮环规〔2026〕1号
各分局、各科(室、中心):
《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为持续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提升执法工作质效,我局决定继续实施《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现予印发,本指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
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
从轻处罚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提高行政相对人环保自律意识,强化行政相对人环保主体责任,促进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与普法宣传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适用本指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仅限罚款类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适用本指引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事实前提,以在要求的期限内主动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为程序前提。
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实施本指引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四)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六)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七)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被从重处罚的;
(八)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九)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十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不适用的;
(十二)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
第六条 公开道歉承诺的形式及要求:
(一)登报公开道歉。当事人采用登报公开道歉承诺的,当事人应在潮州日报刊登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以下简称“声明书”),登报时间须为工作日,不得为节假日,登报尺寸为长11厘米以上且宽10厘米以上。
(二)视频公开道歉。当事人采用播放视频公开道歉承诺的,视频由《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投资人(未申领《营业执照》的,经调查确认的当事人)等亲自露面录制,在潮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或者公共频道19:00-21:00时段中播出。播放时间须为工作日,视频内容为录制人宣读声明书,视频时长不少于30秒。
以上公开道歉方式,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申请。当事人同时对多个违法行为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应当分别申请,分别公开道歉。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当事人自愿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处罚告知”)二个工作日内,已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整改情况经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同意。
(二)当事人在潮州日报登报道歉,或者在潮州电视台上以视频形式公开道歉的,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告知。案件承办机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内设科室或县区分局)应当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操作指南等材料与处罚告知一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上述文书二个工作日内(即申请期限)主动向案件承办机构提交整改情况资料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材料。
(二)受理。案件承办机构对上述材料予以审查并受理,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其在上述申请期限内予以补齐。当事人未在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补齐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审核。案件承办机构在收到当事人全部申请材料四个工作日内,核实当事人是否符合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及整改落实情况。经核实,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的,经案件承办机构集体讨论通过并呈分管案件承办机构的市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书面通知当事人于二个工作日内开展登报或视频播放公开道歉承诺工作,并告知当事人于登报或视频播放后二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取证要求提供登报版面资料或视频播放资料以及注明收费项目的票据;经核实,不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建议。案件承办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登报版面或视频播放资料,提出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及降低幅度的具体建议,与案卷材料一并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审核。
(五)决定。依照审理办法的规定,按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归档备案。案件承办机构应将当事人的整改资料、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材料、案件承办机构的相关审核资料、登报版面或视频材料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材料归档备查。
第九条 实施“双罚制”的案件,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同时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被处罚的个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可以一并公开道歉,共同提交一份声明书;被处罚的个人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环保责任人员的,需另行公开道歉。
第十条 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后,案件承办机构发现其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其他不适用本指引情形的,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适用的情况,退回申请并由当事人自行撤下声明(声明书或视频)。
第十一条 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案件承办机构按以下规则降低处罚:
(一)列入当年或上一年度潮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按拟罚款金额30%的幅度降低处罚。
(二)经营地址位于枫江流域的,当事人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的,按拟罚款金额30%的幅度降低处罚。
(三)潮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当事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按拟罚款金额30%的幅度降低处罚。
(四)当事人生产过程含有金属表面处理工序或重金属超标排放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
(五)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上述二项以上规则的,按拟罚款金额30%的幅度降低处罚。
(六)单独符合上述(二)(三)(四)项,如当事人在潮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或者公共频道19:00-21:00时段中播出由《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投资人或者未申领《营业执照》的、经调查确认的当事人等亲自露面录制的视频,且视频时长不少于30秒道歉承诺的,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
(七)除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项外,其他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
根据本指引规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适用本指引的时间计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适用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基础上的进一步从轻。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未申请公开道歉或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情形,但符合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操作指南及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声明书等模板另行公开。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