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说明

        《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年2月14日印发,2023年12月20日首次修订,《规定》自施行以来,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规范了乡镇自用船舶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运行机制及水上应急处置要求,细化监管要求,提高监管效能,有效解决了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难点问题,对加强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范和遏制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实施过程中,我局发现个别条款需进行修正。为持续发挥《规定》对维护辖区水上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潮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潮州海事局组织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按要求开展了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形成《规定(2025年修订版)》。

        二、制定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

        三、《规定》修订的重要内容

        (一)删除相关涉嫌扩大相对人义务的内容,如删除原《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确需改装的,应当提前向船舶检验机构重新申请检验”。

        (二)修正相关涉嫌扩大或缩小范围的描述。如将原《规定》第十条中“禁止在潮州市内河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修改为“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如将原《规定》第三十条中“设施”修改为“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三)将表述不够准确的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如修改原《规定》第二十条“进行制止查扣”为“进行制止”。

        (四)新增“内河通航水域”用语含义。

        四、《规定》主要制度和措施

        《规定》共六章四十六条,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管理、自用船舶、游艇、通航安全保障、水上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提供了法规保障。

        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促进各部门互助合作、齐抓共管,同时对水上经营活动参与者的主体责任落实提出要求。

        二是规范乡镇自用船舶的管理。明确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对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以及自用船舶所有人对自用船舶负有的安全主体责任,列举自用船舶摸查、登记、检查、考核要求和应当遵守的航行规范,以及明确整治清理要求等。

        三是明确市、县(区)海上搜救中心的运行机制及水上应急处置要求,对应急处置的主体、要求、程序等作了规定,有力强化搜救协同机制,保障搜救中心有效运行。

        四是细化监管要求,提高监管效能。结合地方实际,对港口水深维护、航标维护、桥梁管理、水情信息通报、船舶过闸、防污染、防止碍航行为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细化,提出了具体要求或作出限制性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障辖区船舶航行安全。

        原文链接: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的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