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6〕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和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们建立《广东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水平比照采认目录》(以下简称《目录》,2026年版《目录》请见附件1),更好地支持有关国(境)外高技能人才来粤就业创业。现就开展国(境)外职业技能水平比照采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比照采认项目的推荐程序
我省相关单位、组织可填写《广东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水平比照采认推荐表》(见附件2),报属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属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审核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是否具备与国内证书比照条件、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意见后再推荐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开展评估,综合该证书的国际影响力、证书匹配度、我省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和专家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国(境)外技能证书,纳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二、《目录》比照采认项目的结果应用
《目录》主要将国(境)外技能证书标准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比照,确定国(境)外技能证书相匹配的我国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经比照采认纳入《目录》范围的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视同达到国内相应职业 (工种)技能同等水平,可作为在我省申报(晋升)高一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定的依据。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相关样证信息,由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收集并建立相关信息库,供相关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查询。
三、比照采认项目证书的业务办理
对持有相关国(境)外技能证书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等级职业技能评价的,申报人应向我省相应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提交证书资料,同时签署《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采认承诺书》(见附件3)。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应核对证书原件是否和本通知发布的《目录》吻合,证书是否匹配样证信息库内容,对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予以通过并在职业技能等级信息系统进行标注。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应将国(境)外技能证书复印件和承诺书作为申报资料妥善保管。
四、有关事项要求
(一)各地应加强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比照采认监督检查工作。对使用伪造变造证书作为申报资料并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各地应对其获取的证书作无效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取消相应待遇,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地区按国家授权制定发布的国(境)外职业技能水平比照采认目录,可按当地相应规定继续实施。执行中遇有问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1.广东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水平比照采认目录(2026年版).docx
附件2.广东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水平比照采认推荐表.docx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29日
政策解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国(境)外职业技能水平比照采认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