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企业(社会

组织)民兵工作激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潮府规〔2025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企业(社会组织)民兵工作激励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潮州军分区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51215日     


潮州市企业(社会组织)民兵工作

激励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民兵工作质量,提升企业(社会组织)编组民兵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民兵建设规划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兵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军地协同、责权一致、匹配贡献,精神为主、物质为辅,分级落实、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履行义务】 企业(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支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开展以下民兵编组工作:

(一)支持配合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开展企业(社会组织)走访调研,核实重点潜力数据,完善企业数据库建设。

(二)支持配合民兵编组工作,配合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部门收集整理入队员工档案资料,完善基干民兵档案建设。

(三)配合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加强民兵队伍管理,落实请销假登记;为新入队人员参加体检政考、点验拉动、入队训练、应急应战、演习训练等活动提供便利。

(四)将企业(社会组织)民兵预建党组织纳入其党建工作一并筹划,结合组织员工培训等时机组织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党管武装制度规定。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出资人、管理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等管理层领导加入基干民兵组织并担任民兵干部。

第五条【优惠待遇】 潮州市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业(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企业(社会组织)民兵因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参战支前、战备勤务、抢险救灾、社会维稳、安保警戒等多样化军事任务,对其生产经营造成直接损失的,可由其提出申请,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商同级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编兵企业(社会组织)开展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每年列入民兵工作开支预算统筹保障;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为民兵工作提供相关保障,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编兵企业,可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民兵工作完成较好,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表现出色、有突出贡献的编兵企业(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同级新闻宣传部门加强典型宣传。

(四)对编组基干民兵满1年以上,积极参训、较好完成各项任务且无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社会组织),其所属员工、公务(私家)车辆保险及其相关的财产险、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信用险等险种,投保价格可由军分区在军队投保企业库中联系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政策范围内最优保费费率予以承保,其中车辆商业保险(非营运货车、纯电动家用车除外)部分优惠幅度不少于原价7折(不可叠加其他优惠)。由保险公司按照本地县区行政区划,对接对应区域内的企业落地服务。

(五)对民兵工作完成较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按规定为其开展企业文化培塑和军事化训练等活动提供优惠服务和保障便利。

(六)对民兵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征用企业装备器材,按预征预储协议给予经济补偿。装备器材造成损毁的,扣除保险理赔外,由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依据预征预储协议落实经济补偿,对于无法修理的,由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为其赔偿或重新配备

第六条【优先待遇】 潮州市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业(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下列优先待遇。

(一)民兵工作完成较好,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表现出色、有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以上单位通报表扬的企业的出资人、管理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市、县(区)党委政府组织评选拥军模范等应当优先予以考虑,优先推荐参加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的重要庆典、纪念活动

(二)支持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项目建设,对民兵工作开展好、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省军民融合政策支持。

(三)支持鼓励生产经营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和相关产品的企业,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企业(社会组织)编组的基干民兵可享受的其他权益和优待。

第七条【监督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编兵企业(社会组织)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八条【细化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可以根据需要出台落实措施。

第九条【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6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231日,由潮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政治工作处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政策解读:《潮州市企业(社会组织)民兵工作激励措施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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